苗木申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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苗木申請配撥管理作業

一、苗木申請

(一)、跨分署調撥者
各分署為執行造林綠美化等工作所需苗木,應優先選用自行培育且可出栽之苗木。如數量不足時,再洽詢其他分署調撥支援。
(二)、政府機關及試驗者
政府機關應以書面函文提出申請,應敘明原因、面積、樹種及數量。
(三)、出租造林地承租人
  1. 林業保育署經管之出租造林地承租人提出苗木申請時,應先經森林管理科審核確認符合租約規定後,再由經營企劃科辦理苗木配撥作業。
  2. 縣市政府及國有財產局管理之造林地承租人申請苗木時,應由出租機關審核無誤後,先自行配撥苗木,如該機關所培育樹種、數量不足者,再行文至鄰近分署協助調撥樹苗。
(四)、參加獎勵造林者
應由造林所在地縣(市)政府彙整獎勵造林人之申請資料,並填具需新植或補植苗木申請清冊及總表,函送林業保育署提出申請。
(五)、各界社區、學校、民間團體
備妥苗木申請單及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(申請單位非土地所有人須附土地使用同意書)、栽植規劃示意圖、現況照片等等相關文件(學校得免付土地權所有證明),逕向當地縣(市)政府或各分署提出申請。
(六)、個人
備妥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、栽植位置示意圖、現況照片等,逕向當地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或縣(市)政府提出申請;如受理單位苗木數量不足,再由各縣(市)政府向本署或鄰近分署申請調撥【請各縣(市)政府統一彙整相關資料文件,以每月彙報1次為原則】。

二、苗木配撥

(一)、自行使用、政府機關及試驗使用
  1. 各分署自需苗木應列優先調用為原則。
  2. 其他分署及各界政府單位符合申請苗木程序者,由本分署依苗木現況逕行提供。
(二)、出租造林地承租人
  由土地出租機關依權責審核無誤或派員現勘後,依實際需要以自有苗木核撥或向本分署調撥。
 (三)、參加獎勵造林者
    由受理獎勵造林機關派員現勘後,依實際需要自行核撥或向本分署調撥。
 (四)、各界社區、學校、民間團體、個人
  1. 申請資料不齊者,不予受理,並通知申請單位補齊資料後再予辦理。
  2. 受理單位先審核預定栽種地點、樹種、數量是否合宜。不合宜者,應回函敘明原因。
  3. 申請苗木數量超過1,000株、貴重苗木或認為需要者,受理單位應派員現勘後再予配撥,並造冊管理。
  4. 申請栽植地點與前次申請相同者,應請申請人敘明原因,檢附前次成果照片等,俾憑受理。
  5. 苗木申請單位與栽植基地土地所有權人不相同者,應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(如認養造林契約書等)。
  (五)、其他事項:
  1. 掘苗工作及包裝費用由供苗單位負責,裝載運等工作及費用由申請單位自理。
  2. 為有效運用苗木,苗木提領單期限以開單日起30日曆天內有效,逾期未領取苗木者,視同放棄,不得異議。
  3. 所請苗木不得轉售圖利或受配種苗而不栽植。
  4. 完成造林後請需苗單位提供成果照片,以利嗣後輔導。

三、配撥苗木栽植技術輔導及查核

(一)、跨分署使用、政府機關及試驗使用
苗木配撥後由各需苗單位自行管控,如有任何建議事項可提供予鄰近分署。
(二)、出租造林地
  1. 林業保育署經管之出租造林地,應由主管單位森林管理科依承租契約規定辦理。
  2. 縣市政府及國有財產局管理之出租造林地,應依據權責由出租機關自行輔導及檢查。
(三)、參加獎勵造林者
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,各縣市政府為林業管理經營機關,應依權責檢(複)查造林成果。
(四)、各界社區、學校、民間團體
依據需苗單位栽植成果,由所轄分署辦理抽查。
(五)、個人
個人申請之苗木應確實栽植於申請之地點上,不得轉售圖利或受配而不種植,並應予接受受理單位技術輔導及查核,其抽查方式比照前項說明辦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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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業署臺中分署提供苗木活動成果照片格式(附表4) odt odt 檔案大小:8KB 下載次數:266 pdf pdf 檔案大小:64KB 下載次數:27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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